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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 号),这个文件是规范如何使用捐赠票据的规定,既没有将补开捐赠票据行为列在禁止开具捐赠票据情形,也没有明确是否能跨年度开具捐赠票据,但我们可以从其他的相关规定中分析补开捐赠票据是否合规。
一、个人捐赠税前扣除补充提供捐赠票据的规定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明确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据此,捐赠人在年底捐款的,跨年度但在90天内取得补开的捐赠票据,是可以作为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即使超过90天,捐赠人要求补开捐赠票据可能丧失税前扣除功能,慈善组织也应当给予补开。
二、企业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补充捐赠票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次年5月30日)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通常,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期限为三年,也就是说企业甚至可能在发生捐赠后的三年内被告知补开捐赠票据。
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发票、捐赠票据还是其他的凭证,不仅允许补开,也允许跨年补开,且在特定时间内补开的,还允许捐赠人在计算个人(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所以,捐赠人捐赠时未索取捐赠票据,后期可以要求补开捐赠票据,并且慈善组织应当核实捐赠事实及捐赠人信息后予以补开。补开捐赠票据时,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收到捐赠款项的时间,以反映收到捐赠款和开具捐赠票据的时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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