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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小课堂 | 第70讲:《民法典》为公益慈善“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3-05-25 00:00:00 阅读量:649

导语

为有效帮助社会组织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完善内部治理及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在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由福州市用心公益服务中心、福州市社会组织(社工)创业园联合发起社会组织“用心小课堂”,向社会组织不定期的推送文章或视频,共同学习与成长。

 

 

一、《民法典》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此同时,它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二、《民法典》的历史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草案彰显人民至上,回应百姓关切,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必将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四、《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其中不少的法规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中关于公益慈善的相关条款
一、系统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这一规定清楚地说明了非营利法人的特征和行为的边界。第一,是“公益目的”。即公益慈善组织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该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活动,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可以造福社会公众的事业;第二,是不向特定人员“分配利润”。即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但是这些收益不能像股权收益一样分配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应重新用于公益目的。
二、明确捐助法人的取得资格和组织机构
《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九十三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且须制定法人章程,设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三、详细规定捐助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民法典》保护捐助人的查询、建议权以及撤销权,捐助人对其财产有使用监督权,以实现捐助财产得到合法合理使用的目的。
 

四、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归属

《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公益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因此不得内部消化,而应依据该条规定继续用于公益目的。

五、明确非营利法人特殊的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明确了非营利法人对于其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即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对这些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比如公益慈善组织对于他人捐赠的财产,不适合保存的,可以选择变卖并将所得收益继续用于公益目的。
但由于公益慈善组织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因此公益慈善组织对其名下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一些法律规定的限制。
 

六、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保

担保可以粗略分为抵押和保证两种形式。《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于保证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保证行为会直接让被保证人获益,且有可能让作为保证人的公益慈善组织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七、慈善捐赠后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赠与人对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权,但慈善捐赠属于特殊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是不可撤销的,这进一步强调了公益性赠与合同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
 
八、慈善捐助可以附加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慈善捐助作为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附条件的,只要所附条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应得到双方的尊重和遵守。即使捐助双方并没有明确的附条件约定,但根据捐助行为的性质,双方之间亦存在隐性的条件,如助学捐助,捐助人的目的无疑是要求善款要用于完成学业而不能用作投资等,对此,捐助人有权请求受助人实现或请求有关慈善机构督促受助人实现其捐助的目的。
 
九、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赠与人并非明知捐赠财产存在瑕疵情形下,法律并没有要求赠与人承诺捐赠物资无瑕疵,赠与人也没必要作出这种承诺。具体到慈善捐赠的情形,《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时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十、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公益组织的名称、项目名称、品牌等得到法律的认可,公益组织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名称权授权、转让给他人。

十一、践行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作为公益人、公益慈善组织,在践行绿色原则时应起带头作用,在工作中时刻不忘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性要求。

《民法典》让我们感受到了为民情怀和法治温暖,让我们自觉遵法守法,主动学法用法,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END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新华网

文章编辑:用心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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