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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有效帮助社会组织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完善内部治理及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在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由福州市用心公益服务中心、福州市社会组织(社工)创业园联合发起社会组织“用心小课堂”,向社会组织不定期的推送文章或视频,共同学习与成长。

Q8: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取得的收入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当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不应当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

Q9:关于存款利息
有哪些注意事项?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产生且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

Q10: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
代表机构的总部拨款收入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下同)应当增设“4701 总部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收入”明细科目,在期末将“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在业务活动表收入部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其他收入”项目之间增加“总部拨款收入”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总部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

Q11: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资产减值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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